时间: 2025-04-09 17:10:34 | 作者: 贝博软件下载
(1)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第六条规定“地方能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
(3)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2022年)》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耕地地力提升、盐碱地开发利用、农田水利建设,农村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通村组路硬化,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电网巩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太阳能、风能、水能、地势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建设,以及建设乡村储气罐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的盈利模式一般来说包括:“先建后补”财政补助、土地再流转溢价、产业导入收益以及补充耕地指标收益。
“先建后补”实施主体一般是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经营管理能力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简化程序、自愿申报、依法施工、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用自筹资金先行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所建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实物化工程,按照工程结算财政审核定案总金额给予补助,但亩均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先建后补”项目还存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各地一般对 “先建后补”项目持谨慎态度。
以 2023年巴彦淖尔市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项目为例,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引入社会企业在财政投资1700元/亩的基础上,每亩增加投资1340元,探索形成“投资、建设、管护、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通过土地再流转、新增耕地经营、发展循环农业等项目收益收回投资。据统计,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农田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粮食产量得到提高,土地流转费用每亩提高200~350元/年。 当然,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社会资本自主 规模化经营,必将实现节本增效,每亩耕地 增加收益300~500元左右。
农田建设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见效慢,通常要6年时间才能收回投资所需成本,较低的投资回报率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项目所在村集体应组织村民与投资方签订10年以上的 土地流转合同,并按照每年年初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用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切不可因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大幅改善,而收回经营权。同时,土地经营者也可雇佣当地村民参与农业生产,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
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引入特色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农业旅游等产业,通过发展多元经营,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获取相关产业收益。
补充耕地指标收益是关键。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耕地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补充耕地数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鉴别判定。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对未占用耕地但实施了垦造或恢复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适当补偿”。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禀赋良好、集中连片的稳定利用耕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核后,将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稳定利用的旱地、水田,能在省域内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分为交易价格和调剂价格,以广西自治区为例,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最低价格为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5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为耕地数量3.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参与垦造或恢复耕地的社会资本主体将会在此基础上获得特殊的比例的经济补偿。
文件还强调:“市级、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分别对县级各类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明确市、县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时,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报备补充耕地质量发展要求”。因资源禀赋差异等原因,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可能低于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质量等级,按照“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原则,耕地质量等级或许会如同以往的“粮食产能指标”一样成为一项耕地交易指标。还是以广西自治区为例,原来粮食产能指标交易最低价为1万元/(亩·百公斤),粮食产能指标调剂价格为0.7万元/(亩·百公斤),耕地每提高一个等别对应的粮食产能为100公斤。各地“耕地大占补”政策明确后,若耕地质量等级也能够直接进行指标交易,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等级提升1个等级的,也将获得特殊的比例的经济补偿。
资本的天性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众多资本之所以积极涌入,很大程度上是看到了其中潜在的盈利机会。我们要警惕部分资本过于注重短期利益,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去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农田基础设施质量不过关;或者是,在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不是用心经营粮食生产、提升农业效益,而是种植不符合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的经济作物来获取更大利益,违背“ 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基础要求;抑或是,盲目追求新增耕地数量,在未充分征求相关权益人或主体意见的前提下,随意开展“小田并大田”“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等,诱发社会矛盾与纠纷。
所以,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时,既要充分的发挥社会资本的优势,又要通过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等手段,规范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将农田真正建成旱涝保收、稳产高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