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04 00:43:40 | 作者: betball贝博软件
为规范市级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的发挥科技对水利高水平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经商市财政局,我局编制了《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充分的发挥科技对水利高水平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苏水规〔2020〕2号)和《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科学技术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水利局批准立项,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资助,围绕水利重点领域开展的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包括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技术推广应用、发展的策略等课题研究、区域标准研究制定等。
列入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相应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经费应当多渠道筹集。除市级水利专项资金外,也可以在区级财政配套和合作单位配套筹集经费中安排。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立项评审、实施考核、验收评价、成果登记、不良记录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安排项目研究和推广经费,组织并且开展项目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五条市水利局根据市有关水利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指南包括:《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市级配套补助项目申报表》《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合同书》《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报告》等格式文本。
第六条项目实行法人单位申报制,申报主体为市及辖市(区)水利局直属单位,鼓励与水利系统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支持产学研联合创新。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项目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行文报市水利局。项目申报单位为辖市(区)水利局直属单位,由各辖市(区)水利局作为归口管理单位,统一行文上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理应当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研究课题和一同承担单位,填写《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对课题立项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作出详细说明,并同步编制项目预算,依规定程序审核后上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一定要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包括:项目实施的人才、设备条件及技术储备等,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条件,具有完成科研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拥有相对应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应当有充足的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完成项目任务。原则上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不超过2项。退休人员、外籍人员、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项目参加人员按照项目研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任务的轻重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对通过形式和可行性审查的项目,市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立项的项目清单。评审专家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管理部门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分年实施方案,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水利局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在立项通知下达后1个月内,应按照《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格式填写有关联的资料,与市水利局签订合同。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做调整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报市水利局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签订或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约定的条款,市水利局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规范。经费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承诺的自筹资金须足额到位。凡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因科研活动需要,组织、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项目试验、学术会议等工作产生的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与外单位发生合作与交流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合作与交流费中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项目申报或一同承担单位主办,且与项目相关的会议,所需负担的交通费、差旅费、会务费,可在会议费中列支。劳务开支需明确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时间,经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薪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配套补助。
(一)项目立意与常州水利实际问题密切关联,通过项目实施可有效解决当前水利工作面临的难题。
(二)项目获得的补助经费低于该项目申报资金预算表中申请补助金额50%(含)。
第二十条有多个单位一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做好审核、汇总,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一同承担单位各自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各承担单位的资金预算须与承担的任务相匹配,原则上项目申报单位承担费用不能低于总经费除以一同承担单位数。部分科研任务需外包的,须签署外包合同,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下达项目申报单位,由其根据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合同要求达成目标后应及时组织做好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和一同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达成目标目标并通过验收后,市级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前3个月,向市水利局正式行文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按调整计划执行。项目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有多个单位一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汇总复核后,于每年12月份提交市水利局。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计划进度、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出申请,逐级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申请,报市水利局批准同意后,终止或撤销该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理应当及时完成技术报告和总结,在合同规定结束时间后3个月内将验收申请表、财务审计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等有关联的资料按程序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市水利局。
第二十九条市水利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审核后作出答复,具备验收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决定是不是同意项目验收结题,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
验收组应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研究成果质量、应用推广效果、人才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等方面做评价。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由市水利局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考核目标且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第三十一条验收意见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有一定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或委托上次验收组组长确认,否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个月内提交修改完善的验收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的论文、专利、应用证明、成果登记等。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绩效评价的要求,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结题申请,逐级审核并报市水利局批准同意后,予以结题处理,不纳入科技项目不良记录。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并不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取得的水利科技成果由市水利局统一办理成果登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表的科技论文、出版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软件著作权等均应注明“常州市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七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所申报、一同承担单位及参与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戒:
市水利局每年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对有严重失信情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做约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不良记录登记制度,对项目申报、一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实施中的执行情况做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后续水利科技项目推荐、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项目发生到期无故拖延、未按合同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完成整改之前不得再次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
(三)对于合同执行不力且无整改措施的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十九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虚假科研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单位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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