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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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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0-19 22:23:57 |   作者: 工程业绩

  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或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实际增长率/当期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实际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目标增长率

  3、以上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因并购而带来的净利润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或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实际增长率/当期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实际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目标增长率

  3、以上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因并购而带来的净利润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2022-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022年度: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个人层面系数。

  2023、2024及2025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于2022年5月制定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时,考虑到国内持续向好的发展形势,以及对公司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尤其是扩产速度和规模的乐观预期,基于2019-2020年的盈利水平,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对2022年至2024年3个考核年度设定了较高的业绩考核要求。 但今年以来,受经济下行、物流受阻、光伏行业硅料价格居高不下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产能利用率和募投项目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相关业务仍保持一定增长,但增速和盈利水平未及预期。

  1、2022 年光伏产业链上游原材料多晶硅料的价格持续上涨且下半年价格保持高位,组件成本上涨、计算机显示终端订单变化等因素导致2022年度铝边框需求不达预期,造成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

  2、光伏产业链整合加速且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下游大型组件企业竞争加剧,其成本控制需求慢慢地提高,对光伏铝边框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及服务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022年度,公司生产制造基地工厂受经济下行、需求萎缩的影响部分月份阶段性降低排产,公司的产品交付和公司经营和利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4、公司为满足市场和客户的真实需求持续扩产,2022年仍处于快速扩产期,光伏铝部件项目和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的建设,各项资产增加及管理、人员等相较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各项费用均有所增长,但新增产能的规模效应尚未体现。

  本次调整2023年-2024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根据现行经营环境下的业绩预期制定挑战性与可达成性兼顾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外部的不利条件影响导致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效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依据客观经营环境,结合公司发展的策略做出的动态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使股权激励起到预期激励效果;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是公司结合“重营收、强开拓”的经营方向做出的调整,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一定挑战性,能够进一步发挥激励作用;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及同步修订相关文件。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本次业绩考核指标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天禾律师事务所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1、鑫铂股份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鑫铂股份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使股权激励起到预期激励效果,不存在刻意调低业绩考核指标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鑫铂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鑫铂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批复,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1,108,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7,272,702.9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836,097.1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号文)批复,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28,08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60.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090,838.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科技)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2021年2月5日收到募集资金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鑫铂科技会同华林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2022年5月26日收到募集资金后,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鑫铂光伏会同国元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鑫铂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8,584.34万元(含鑫铂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3,148.91万元),支付发行费用5,727.27万元(含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47.47万元),银行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36.15万元,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时结转至一般账户用于补充营运资金3,835.43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鑫铂光伏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68,751.62万元(含鑫铂光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382.85万元),支付发行费用1,109.08万元(含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4.58万元),银行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净额108.87万元。

  1、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非公开发行股票)》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2)“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剩余部分待支付的项目尾款、质保金支付时间周期较长,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前期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1年3月完成上述置换,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容诚专字[2021]230Z0311号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置换意见。

  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鑫铂科技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鑫铂科技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截至账户注销日前,鑫铂科技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划转88,888,241.47元至鑫铂科技一般账户,等额置换鑫铂科技先期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4,274,309.0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前期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投入及置换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鉴证并出具容诚专字[2022]230Z2111号专项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置换意见。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鑫铂光伏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鑫铂光伏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鑫铂光伏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划转13,535,836.46元至鑫铂光伏一般账户,等额置换鑫铂光伏先期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的资金。

  2021年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账户注销日前,由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快,资金支出量大,公司未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1年5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及鑫铂科技承诺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账户注销日前,公司已归还5,00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快,资金支出量大,公司未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承诺到期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32,481,605.33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50,000,000.00元。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1)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有助于公司引进高端研发人员,实现公司研发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开发各类先进工艺及材料,提升产品质量,降低单位能耗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及经营效益。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2)偿还银行贷款: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运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注1: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2月,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首发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13,148.91万元提前实施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已累计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1: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以自筹资金14,382.85万元提前实施募投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已累计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根据该项目实际投产的生产线年实际产量计算。

  注2: 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建设期为1年,该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完成建设并已验收交付,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因该项目在2021年处于建设期,无对应期间的效益承诺。本项目达产后,预计达产后第1年税后净利润为2,633.07万元。

  注3: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在2021年度处于建设期,为满足销售订单需求,在建设期间部分生产线提前投入使用,实现的效益系该项目已投产的部分生产线年实际效益系该项目实际投产的生产线: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无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不涉及效益测算。

  注5: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能够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对银行授信的依赖,提升公司风险抵御能力,但该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

  注1: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建设期为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期。为满足快速增长的销售订单需求,公司采取边建设边生产的策略,在建设期,部分生产线已提前投入生产使用。“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系根据该项目已实际投产的生产线年实际产量计算。

  注2: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建设期为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5月,因该项目在2022年处于建设期,无对应期间的效益承诺。

  注3:年产10万吨光伏铝部件项目在2022年度处于建设期,为满足销售订单需求,在建设期间部分生产线提前投入使用,实现的效益系该项目已投产的部分生产线: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运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整体资金实力,改善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其产生的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所实现的效益体现在公司的整体业绩中。